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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来了!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1月25日起施行

北海日报 2020-09-20


1月24日上午,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议案。


1月2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旨在为全市人民营造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保护北海蓝天。这份通告都说了些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北政布〔2019〕5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及《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的决定》精神,现就北海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放区)


(一)海城区、银海区禁放区:南珠大道以西的城市建成区及北海工业园区(附图 1)。



(二)铁山港区禁放区:滨江生活区以及辖区内的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 500 米范围内。


(三)涠洲岛旅游区禁放区:岛上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 500 米范围内。


(四)合浦县禁放区:北至合浦县廉州镇东山一路(阜民北路接北河街至廉阳大道),东至廉阳大道(廉阳大道接还珠南路至南北二级公路),南至南北二级公路(盐仓路路口至还珠南路路口),西靠西门江(阜民北路接文蔚坊、南富路、盐仓路至南北二级公路)(附图 2)。



(五)除以上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也划定为禁放区: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学园区、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放区)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禁燃限放的时间


(一)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内,限制燃放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职责分工与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和安全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燃限放管控和安全工作,推动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根据上级公布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意见,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启动实施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四)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五)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质监、交通运输、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工商、气象、供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工作。禁放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限放区内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五、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举报


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污染天气时段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有权利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25日






这个春节请大家共同遵守,一起守护北海蓝!



通告原件如下



  

执行总编 | 蒋伟全

审核 | 李维维

网络编辑 | 李潇榕

校对 | 周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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